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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铁矿瞒报6死事故 责任人被控制
据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2021年3月16日17时许,网曝“武安铁矿疑似瞒报3人死亡事故”后,武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按照省、邯郸市要求,第一时间成立联合核查组,依据报道线索深入开展事故核查工作。经初步核查,媒体反映的情况属实。
涉事企业为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团城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2004年该矿由冶金矿山集团移交给个人经营。该矿生产规模10万吨/年,开采矿种为铁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均在有效期内。2018年底停产至今。
据对该企业相关人员讯问调查,2月24日12时左右,吴某带人查看井下环境,在升井过程中导致6人坠井身亡。事故发生后,企业未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目前,邯郸市政府已成立事故调查组,涉事企业相关人员已被控制,事故调查正在紧张进行,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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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通报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紫金煤业有限公司 “2·23”较大顶板事故调查结果,23人被问责。其中,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该矿矿长、党总支副书记、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安全技术总监等5名责任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有14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作出其他处理,1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020年2月23日20时30分许,紫金煤业公司6103回风顺槽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矿方蓄意瞒报。在榆次区政府已查实事故后,又谎报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3月9日,山西省成立省级事故调查组进行提级调查。本次发布的调查报告中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现场人员在无临时支护的情况下违章作业,施工过程中顶板失稳冒落。间接原因包括安全隐患辨识不清、安全风险管控不力;技术管理工作有漏洞;补强支护作业劳动组织混乱,现场安全监管缺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形同虚设;在春节停产放假、未复产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顶板补强支护作业;对上级有关部门“开小灶”检查时发现的问题重视不够、整改不力;上级单位山西煤销晋中公司落实主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煤矿所在榆次区人民政府、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等八方面问题。
煤矿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瞒报谎报给与什么责任追究
撤职的处分。
按照该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中有个单独的罪名叫,贻误事故抢救。
现在的安全追责感觉不是以前只要出了事故就必须从重处罚,给予降级。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不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谎报事故罪,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得隐瞒不报,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怎么也能减轻责任。
按照《刑法》。
还是要以保护职工为目的进行安全管理和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留下记录及证据,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谎报的法律条款。
安全上是最怕打概率的。
该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组织抢救;构成犯罪的、谎报或者迟报的,情节严重的,所以只要能拿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的证据,因为所有的安全事故从概率学上说都是小概率事件,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以上是我知道的关于不报,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追究,但一旦出事就成为了100%的必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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