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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请假8天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 请假未获批强行休假

达达搜了解到,关于男子请假8天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近日在网上有一则男子请假8天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报道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相信大家平常都会有事请假的时候,那么这个男子因为家中有丧事而要请假为何公司会不批准呢,在此后回到公司为何又被辞退呢,请假不批违反劳动法吗,那么接下来大家就随达达搜小编一起了解看看~!

男子请假8天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

2020年1月6日,陆云生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陆云生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

2020年1月14日,陆云生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

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请事假一天由主管领导审批,连续二天由行政事务部(办公室)审批,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陆云生签名确认签收并学习了上述文件。

2020年1月31日,公司向陆云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内容为:

陆云生同志,你于2020年1月5日向公司提出1月6日-1月13日的事假申请。根据《公司考勤管理细则》的规定,请事假连续三天以上的,需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但你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离职回安徽老家,直至1月15日才返岗,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应视为旷工。即使扣除3天丧假,你的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标准,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有鉴于此,公司现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你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1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自1月31日起解除。

2020年3月27日,陆云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69.06元。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公司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

本案中,陆云生因父去世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陆云生主张其父于2020年1月7日去世,于1月12日火化下葬,并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故,陆云生所请1月6日至1月13日的事假在1月7日后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事假丧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陆云生实际只请了两天事假。考虑到陆云生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亦耗费较多,陆云生请事假两天,属合理期间范围。在此情形下,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尽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

1月14日不在请假期间范围,陆云生未按时返岗,可认定为旷工,但公司以未经批准即休事假2天及1月14日旷工合计旷工达3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

另,陆云生因其父病危于1月6日早上提交了事假申请,已履行完毕请假手续,公司的主管和小区物业经理已在请假单申请上签字,但迟至当日下午才将陆云生的请假申请提交集团公司审批,并于次日才告知陆云生请假未获批准,故陆云生1月6日的缺勤行为,系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无故旷工。陆云生缺勤的期间涉及6个应出勤日,扣除3天丧假,陆云生实际只旷工2天,也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故无论从何种角度考量,公司均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赔偿金。经核算,陆云生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197.5元。一审法院据此并结合陆云生工作年限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的金额在一审法院核算范围内,陆云生未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公司应支付陆云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回老家为父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二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本案中,公司以陆云生旷工天数累计达到三天以上(含三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应审视陆云生是否存在公司主张的相应违纪事实。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陆云生工作做二休一,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间,其请假日期为1月6日至13日,其应出勤日期分别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

首先,关于2020年1月6日至13日,陆云生于1月6日早上提交了请假手续,其上级主管李建和吴辉予以签字同意,然,其领导迟至下午才报集团公司审批,次日才告知陆云生未获批准,故一审认定陆云生1月6日缺勤系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旷工,并无不当。

1月7日陆云生因公司未准假,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办理丧事,至此,事假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丧假事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陆云生实际事假天数为2天,至于此2天事假是否应获批准,纵观本案,陆云生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至于公司对陆云生父亲去世及火化下葬时间存有异议,本院认为,包括陆云生老家安徽在内的中国广大农村仍有停灵的丧葬习俗,而相关村委会证明显示的陆云生父亲从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时间尚在合理范围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故本院对公司之主张不予采纳。

其次,至于2020年1月14日,该日不在陆云生请假期间范围内,公司认定该日为旷工,并无不当。

综上,陆云生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系违法解除。关于陆云生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不再赘述。一审认定公司应支付陆云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当事人陆某没有选择沉默,而是拿起法律武器起诉了这家物业公司,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最终在自己的起诉下,法院认定该物业公司系违法违规解除员工,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75,269.04元,最终陆某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再回到这家公司的行径,不要说他自己气愤了,作为外人的我们广大网友都气愤,就像有网友说的“这个物业公司管理层难道没有父母吗,明知员工家里有变故还这么冷血对待”,而更多网友更是鼓励当事人不要怕,舆论和法律都站在你这边!

首先不管你是物业公司还是什么公司,从道德上你就输了所有,人之所以称为人是因为有感情的存在,如果冷血了没有感情了那就不配称为人,公司的德行再怎么都不能丢,不然长久不了,都是有老父老母亲的人,做人做事为什么就不能互相理解一下呢?

再者哪怕你不要德行了,那法律你总归不能去触碰吧,要知道一家公司还存在是因为有法律有道德约束,道德已经不要了,法律再丢等待你的只能是被法律制裁,你这违法开除员工等待你的可是多倍的赔偿金,得不偿失的做法你却还是做了。

请假不批违反劳动法吗

如今,经济的加速发展,用人单位对人才的招纳更是越来越重视。有些单位不招女士,理由是产假要带薪,不划算。

单位或者公司当然会为了他们的利益着想,所以员工在请假方面往往会遇到很多的难题,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何某今年刚入职成功,在一家公司里面做销售,刚入行不久,因为没有积累太多的客户资源,她所以也导致她在公司的销售业绩一直不是很好,也正因此每个月的收入也都不容乐观。

但是尽管如此,何某还是很努力,她每天都力争向上,慢慢地业绩也有了好转,薪资也上了一个台阶。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这天,家里突然打来电话,说奶奶突然出了车祸,生命危在旦夕。

接到电话后,何某马上去找老板请假准备回家去看奶奶。然而老板却以公司最近太忙拒绝了何某的请假要求。那么,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职工有正当理由请假,用人单位不批地,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来,这几种情况是可以请假的,老板是不得不批的。

1、病假,是指职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的医疗假期。由于职工身体不适才需要休病假,所以,职工只要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就必须批准。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可根据工作年限,享有3~24个月的医疗期。

2、婚假,是指职工本人因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在婚假期间,用人单位需如数支付劳动者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3、产假,是女职工的正当权益,如果单位拒绝给女职工休产假,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申请调解仲裁、甚至是起诉。

根据《劳动法》第62条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和第7条规定: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

4、丧假,是指职工因家中亲属死亡所享有的假期。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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