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子女老人去世保姆拿日记要求“继承”被驳回,问题出在哪儿?
北京法院的一个案例:未婚无子女老人去世后生前照顾老人的保姆持老人日记,将老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共12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老人存款及利息18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保姆的诉请。
#杨律说法# 法律上,日记能不能当遗嘱用?不是不行,前提是得符合遗嘱的条件。
以这个案子为例,老人在日记中确实提到给她一些钱,但这个日记有两个问题,无论哪个问题都会导致这个日记起不到遗嘱的作用:
一是这个日记没有立嘱人的亲笔签名也没有注明年、月、日,形式上不符合遗嘱的条件。
二是日记的内容只说了“从优送给保姆一些钱”,没有明确数额,内容上无法确定。
复习一下自书遗嘱的法律知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据媒体披露:北京一老人(老人未婚、未育)去世,其生雇的保姆拿着日记,将老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工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继承老人180万遗产。
原来,刘梅老人孤身一人,一生未婚未育,很长一段时间,都是由保姆张文照顾她的生活起居。
刘梅老人生前有写日记的习惯,在日记中提到,本人百年之后,
要把自己的钱分一部分给保姆。
刘梅老人故去之后,保姆拿着日记,要求继承(分割)老人的遗产。
法院经过审核,认定刘梅老人生前的日记,没有刘梅本人的签名,也没注明年月日,因此,不具备刘梅本人遗嘱的法律效力,不生效。
保姆所诉12人,为刘梅三位兄弟姐妹的子女,皆有继承权。
@红尘禅语
案件经过进一步审理,有一位提出长期照顾刘梅的证据,分得了较高份额的遗产,剩余部分,其他人等额均分继承。
吖保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由此可见,刘梅老人生前也许真的感念保姆的照顾之恩,想在经济上有所补偿,但是,因为不懂法,没有形成法律法规认可、生效的遗嘱,想对保姆报恩,没有实现。
如果保姆懂法,及时提醒刘梅老人,走法律程序,保姆最后也不至于两手空空。
没文化,真可怕。
话又说过来了,钱是什么?自己花着了,是自己的钱,否则,万贯家财,对自己而言,也不过废纸一堆。
想刘梅老人,一生未婚未育,如果几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在她生前没尽到赡养、照顾她的义务,为什么不把钱捐给敬老院之类机构做善款呢?
不理解。正在看文的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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