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女子张某和3个朋友聚餐后回家,途中遇到陈某等3名男子。陈某见状,对张某吹口哨挑逗,张某等人开车离开。万万没想到,此后两拨人再次相遇,陈某等人再次吹口哨挑衅。张某的朋友忍无可忍,辱骂对方。
陈某等3人,乘车追赶,多次拦截对方车辆,并将车辆逼停。此后强行逼迫张某3个朋友下车,双方发生互殴。期间,陈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5人被抓。其中,张某的3个朋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陈某的2个同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典型的没事找事!这下好了,陈某死亡,5人被刑拘。这就是挑衅的代价。
那么,为何张某的3个朋友涉嫌故意伤害罪,而对方涉嫌寻衅滋事罪呢?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以挑衅社会、寻求刺激、取乐发泄为目的,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情节恶劣,构成本罪。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具体到本案,因陈某一方蓄意挑衅张某一方而起,陈某开车逼停对方车辆,继而逼迫对方下车,发生互殴,陈某一方显然是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的。
那么,对于张某的3个朋友而言。因为被挑衅后辱骂对方,继而引发互殴。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但是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双方各3个人参与斗殴,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构成本罪。但是因为斗殴期间导致陈某死亡,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本案因陈某等人寻衅滋事而起,有明显过错,故在量刑时会酌情从轻处罚。
冲动是魔鬼。血气方刚的年纪,难免冲动。一旦造成危害后果,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遭遇挑衅和垃圾人,最好的办法是躲得远远的,不丢人,还能保命。
陕西安康发生了一起打架斗殴事件。女子张某和朋友李某、刘某等人聚餐回家途中,遇到了陈某、杨某、周某三人,陈某看到张某后吹口哨挑逗,张某和朋友驾车离开,不巧当晚双方又碰到了。
陈某再次吹口哨挑逗,刘某在车内辱骂回击,可是陈某等人却驾车拦截逼停张某等人的车子,随后陈某等三人下车迫使张某车内人员下车,双方随即发生了肢体冲突,陈某被殴打头部受伤后医治无效去世,而李某、刘某、张某因故意伤害罪,杨某、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从警方的通报中,我们能够看到事发前,陈某两次吹口哨挑逗女子张某,直到第二次张某朋友刘某在车内对几人辱骂回击,致使陈某等三人开车追逐拦截逼停对方车辆,从而发生了打斗事件,那么无论怎么讲,陈某一方是存在较大的过错的。
那么张某等人一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从事件的起因来看,是一方挑衅在先,但是这种挑衅是否已经危及了对方的生命或者身体权,警方在通报中提到,争执过程中,杨某朝着张某面部打了一拳,随后双方发生了互殴。
实际上,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中提到,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本案中,从通报中来看,陈某一方过错较大,而且其先动的手,因此,后动手的一方,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但是,事件导致了陈某死亡,即便是构成正当防卫,对此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也会决定李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而一旦李某等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陈某已经死亡,那么就要看陈某的死亡原因了,是被自己团伙误伤还是被李某等人殴打导致的,如果是被李某等人殴打导致的,对此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了,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对此会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判罚。
目前来看,这只是初步的调查结果,并非最终结果,随着事件调查的深入,以及道路监控、物证的调取,会对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有一个完整的还原,届时各方的责任才会明晰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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