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问题中,代表着不同立场的各方总是会有扯不完的皮,导致事情也会变得复杂难以解决。近日有消息称扬州业主撞拆迁队,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你?人员伤亡情况如何?法院如何判决?
一、扬州业主撞拆迁队
2018年7月5日,扬州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公告,要求该镇小运河沿线侵占河道的建、构筑物由业主自行拆除。后两次向曙光路300号韦刚户下达清除告知书,韦刚户始终未予配合。10月12日,陶某以广陵区某房屋拆除公司名义与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签订《委托拆除协议》,负责拆除韦刚户占用河道的建、构筑物。10月15日6时许,陶某带人到达现场后,指派人员切断电源、捣毁摄像头、破门进入曙光路300号,对西侧河边的行洪障碍物进行清除。后韦刚闻讯赶至现场,持一截水管欲行阻止清除、用手机拍摄。陶某指使他人阻拦、抢夺手机,韦刚遭到拳打脚踢并被驱离至路边。7时16分许,韦刚驾驶轿车驶入机动车道并向北绕行至非机动车道北侧,加速行驶冲向非机动车道上人群,致多人倒地,随即倒车数十米,再次驾车冲撞隔离绿化带旁的人群,又致多人倒地,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控制。韦刚驾车两次撞击人群,造成清除人员宣某某、宋某某死亡,清除人员曾某某等七人及围观群众林某某等二人轻伤。
二、法院如何判决
2020年3月16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韦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刚驾驶机动车先后两次撞击非机动车道上和隔离绿化带旁的人群,造成二人死亡、九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韦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陶某等人毁坏财物以及阻拦、拖拽、抢夺手机和拳打脚踢等行为对本案矛盾激化具有一定责任,可对韦刚酌情从轻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因防控疫情需要,被告人韦刚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在扬州市看守所参加宣判。公诉人、被告人韦刚的辩护人到庭参加宣判。被告人的近亲属、新闻记者及部分群众旁听了宣判。针对此结果,韦刚的家属王女士在宣判后表示,会考虑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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