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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开讲:专家解读离婚冷静期
对于此次即将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离婚冷静期”、“高空抛物”、“抢夺方向盘”等话题,杨立新接受新京报记者的采访时进行了解读。
1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了《民法典(草案)》全文。
从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到缴纳物业费、处理离婚纠纷……这部被称为“社会百科全书”的法典,通过7编加附则、84章、1260个条文,几乎为民事活动的方方面面提供了行为规范和依据。该草案在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参与了从2014年开始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对于此次即将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离婚冷静期”、“高空抛物”、“抢夺方向盘”等话题,杨立新接受新京报记者的采访时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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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
让“可离可不离”的人再思考一下
案例:离婚率逐年走高
根据民政部召开的2020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的情况,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
一名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以往协议离婚,夫妻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明等材料登记申请离婚。
“离婚登记员当场受理申请后会分开询问当事人意愿,会进行劝说调解,如果双方坚持离婚,那么双方会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提交离婚协议等进行登记,离婚证当场便可以下发。”律师介绍说。
亮点:为离婚设立的30天“缓冲期”
即将审议出台的《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上述为离婚设立的30天“缓冲期”,被称作“离婚冷静期”。
根据新京报记者统计,目前社会以及网络上对此存在两种立场鲜明的看法,一种认为该规定给了夫妻双方足够的“后悔时间”,随时撤销离婚避免冲动而后悔;另一种则认为,夫妻情感破裂协议离婚是权利自由,设立冷静期会导致转移财产、打击报复甚至滋生家庭暴力。
专家分析:设立的目的之一确实是为了解决离婚率逐年增加的问题
杨立新认为,“离婚冷静期”设立的目的之一,确实是为了解决离婚率逐年增加的问题。“我国目前的离婚程序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的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杨立新表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就像是给离婚增加了一个“门槛”。在韩国与德国,都有类似的规定。
“目前的规定是30天的时间,但这个规定没有区分特殊情况。”杨立新说,比如双方有激烈的冲突、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情况,“这些都应该都不受冷静期的限制。”上述这些情况,也需要在执行中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的规章,进行进一步的细化。
“两个人真正想离婚,是没有办法冷静的。”杨立新说,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让“可离可不离”的人再思考一下,并不是限制离婚,也不侵犯离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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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
以最后一份为准
案例:以往的司法实践确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
北京老人李先生与妻子在1950年结婚,婚后共生育子女三人。妻子去世时,立下遗嘱将财产全部交由丈夫继承。2010年,李先生立下公证遗嘱:若不幸发生意外,财产由小女儿继承,与他人无关。
2016年,李先生身体每况愈下,长子与次子一直在其身边照料,而小女儿则远在海外,没有进行赡养。
2018年,李先生新立一份遗嘱提出要将财产留给长子与次子,与小女儿无关。该遗嘱在律师的见证下书写,但未经公证。新立遗嘱不久后,李先生去世。三个子女因为两份遗嘱对簿公堂。
2019年,法院根据《继承法》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判决李先生的遗产由小女儿一人继承,与他人无关。
公证遗嘱是依公证方式而设立的遗嘱,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法定遗嘱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现行《继承法》和最高院的司法意见,确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
亮点: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即将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修改了上述规定,确定了遗嘱效力的判断标准以最后一份为准。
草案第1142条最新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反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专家分析:离死亡最近的遗嘱,最能体现真实意思表示
杨立新教授认为,现行的《继承法》实施于1985年,其中确立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但在多年的实践中,对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反映出较多的问题,最为核心的问题是“限制了遗嘱自由”。
“不少老人的思维会随着周围环境变化,很多老人在生前订有数份遗嘱。”杨立新说,“在制作公证遗嘱后,直到遗嘱执行时这段期间内,很多老年人(被继承人)的想法发生变化,公证遗嘱不再符合他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时,离死亡最近的一份遗嘱,最能体现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该被认定最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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