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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校长11岁儿子顶替他人入公职是怎么回事?事件详情介绍!
爆料人张某自述其自1997年退伍回到入伍地后,于1999年分配到菏泽市牡丹区林业局,但其间对方一直不让去上班,直至2005年才经林业局介绍安排到牡丹区沙土镇林业站。经人打听后张健却得知,自己没上班的几年间“工资和保险一直正常发放”,这让他更纳闷了。
2014年11月,他查到有个和自己同名、同姓、同身份证号的人在菏泽市牡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班,才知道在1999年自己被当时只有11岁名叫邱之豪的人冒名顶替,对方从当时起就一直拿着国家工资。方才知道这些年被冒名顶替之事。
据了解,被冒名顶替的是山东菏泽一校长。这件事情实在是太恶劣了,胆子怎么这么大。
二、最后怎么处理?
据最新报道,牡丹区应急管理回应称,冒名者邱之豪已因谋取不正当岗位被“除名”开除公职。另外,其父亲也已被免去校长职务,并受到党纪处分。
三、冒名顶替公务员怎么判刑?
要看冒名顶替做了什么事,如果所作的事不违法,那么只构成侵犯姓名权;如果所做的事违法,则按行为以真实身份承担法律后果;如果冒他人之名是为了侵占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或其他合法权益,则以侵犯被冒名之人的权利承担侵权责任。
区分两罪的关键,一是从主体去区分,是否具有证人身份。每个刑事案件的证人是有限的,只限于在刑事诉讼活动前便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而不包括不了解案件情况,或者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诉讼活动才了解案件的人。二是从证明对象区分,证人故意作假证明针对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即对案件的处理有重大影响的情节,换言之,对于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以及量刑轻重有直接关系的情节,即犯罪情节与量刑情节,包括犯罪主体的情况,犯罪主观方面的情况,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及影响量刑的各种情况。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冒名顶替不一定会构成犯罪,故而不一定会被判刑。
对此,小编认为张某是最大的受害人,本来退伍有份工作,名字却被人顶替了。
本文综合于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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