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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刚堂儿子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律师说拐卖儿童没有赡养义务

7月13日,据公安部消息,《失孤》原型郭刚堂、郭新振父子成功相认,该拐卖案的一男一女两名嫌犯被抓。这两大消息都令人振奋,也有许多人好奇:被拐多年的儿子会如何处置原生家庭与抚养家庭的关系、他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郭刚堂儿子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北京知名律师周兆成在接受猛犸新闻采访时,表示被拐卖儿童对养父母没有赡养义务。他进一步解释道:我国的收养法规定了收养儿童需要具有合法的收养程序,而收买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其抚养关系自然不为法律所保护。

周兆成还指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具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基本刑期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八种加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除了赡养义务外,也有不少网友提出疑问:郭刚堂儿子的养父母会被追责吗?

此前,因另一桩儿童被拐案件,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叶竹盛接受了三湘都市报的采访,他表示养父母负刑事责任与否要分情况看待。如果养父母明知孩子是被拐卖还参与收买,就可能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养父母为了收养,与人贩子一起合谋拐卖,还可能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他还提到,除此以外,此类案件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追诉时效,如果事发已过15年,就可能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2015年11月前,多数养父母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当时《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同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失孤》原型郭刚堂说和儿子养父母的关系要当亲戚走,多了一门亲戚!

郭大哥24年才找到这个从2岁就丢失的亲儿子,肯定要征求并尊重儿子的想法和意见啊!想必亲父母和养父母当亲戚走,这是儿子的意见和愿望吧?郭大哥想必也悲喜交加五味杂陈吧?24年的辛酸和痛苦化作欣喜的泪珠,只要儿子过得好,只要儿子能高兴,儿子的意见和愿望百分百的要满足!

我个人猜测认亲前被找到的儿子是提了两个条件的,一是让新闻媒体报道时自己不露脸,二是亲生父母不追究养父母。看认亲现场,郭大哥的儿子没露正脸被保护得很好。第一点也能够理解,他已经26岁,有工作有家庭有社交圈子,高调认亲势必会给他及养父母带来强烈地冲击,可以说这一点他考虑得很周到。第二点,他养父母在他成长过程中应该对他不错,让他上了大学,研究生学历,参加工作是高校教师。他对养父母感恩抚养自己长大,不想因为认亲让养父母受到买卖同罪的刑罚,所以老郭大哥才说出“和儿子养父母当亲戚走,自己多了一门亲戚”的话。但是不是真能当亲戚走并不好说,因为谁都知道郭大哥这24年的辛苦寻找历程很艰难很受罪,他肯定恨人贩子拐走儿子,肯定恨买家多年隐瞒不让自己找到儿子,但为了儿子的感受,他只能自己化解。

好在令人欣慰的是找回来的儿子这些年过得很好,有很好的学历和工作;当年拐走郭新振的坏人已经找到,他们肯定要接受法律的惩罚!而且郭大哥在大儿子被人拐走后后面又生了两个儿子,即使找到的儿子继续留在养父母处继续生活也不会对以后的生活影响太大!郭刚堂说,接下来的生活要多关心老伴张文革,这些年亏欠她太多啦!

郭刚堂找到儿子郭振,可能是出于各种考虑,他提前说出来了“把养父母当成亲戚”的宽厚大度的话,这些年,一直在路上,估计他早就设想过很多结局:比如孩子已经不在了,或者残疾了,或者怎么怎么样了。当时他祈求的最多的,估计就是希望孩子能平安健康,那他啥也不追究。所以,现在一听孩子那么健康,成长的那么优秀,他也非常宽慰,自己就原谅了“养父母买孩子的罪”。

唉!他大度,宽厚,耗费了大好年华24年,一直在路上奔波,各种自责,煎熬,愧疚,绝望,一直困扰着他。

可是,养父母,你们真的不自责吗?

郭振,是2岁多到的你家,他小时候什么模样,你们应该一清二楚,而郭刚堂找孩子的事,已经全民皆知,郭振小时候的照片,几乎大家都看过。难道,你们就不知道这孩子就是郭振?!

郭刚堂寻子的事情,这份情感,感天动地,无数人为之动容,洒下同情的泪水,难道,你们就没有任何触动?!

郭振一直不知道自己是抱养的,也就是说,你们压根也没打算让郭振离开,当初买这孩子,估计也是为了“传宗接代,养老送终”,所以,从来也没有跟孩子说过一次。

任由郭刚堂一遍遍从你们那里经过,任由郭刚堂在天南海北的盲目寻找,任由人家哭干了泪水,任由人家青丝变白发!看到“郭刚堂不止一次经过他们那里,多少次和孩子擦肩而过”,真的特别愤懑!

现在,郭振感念养父母的养育之恩,郭刚堂考虑孩子感受,不追究,不代表你们啥事没有啊!

良心不会痛吗?

估计他们真可能意识里就认为:自己当初花了钱,这孩子就是自己的!只要没有找到门上来,就坚决不承认。

如果没有DNA,没有大数据,真的,很难说,孩子能和亲生父母能团聚!

而郭振2岁被卖到这家,应该说全村人都知道,这家突然多了一个2岁的男孩子,哪里来的?结果呢,全村人一起帮着弄虚作假,装聋作哑,真的,感觉特别可恨!(和28年互换人生案,杜妈的“蛋糕”思维,村里人都藏着掖着,何等类似!)

1、真是皇天不负有心人!这里的有心人,不仅是郭新振的父母,也有众多一直坚持不懈的公安干警。其实这几年,许多陈年旧案的侦破,都体现了我国公安干警的执着,包括劳荣枝的落网、南大奸杀案的侦破。虽然这是不同的犯罪,但都是在警方的不懈努力下才得以解决。

2、随着案件的侦破,有些人提出一个疑问,就是郭新振对他的养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说老实话,这个问题问的有点莫名其妙。

事实上,我相信当初收买郭新振的人,也就是郭新振的所谓“养父母”,当初之所以收买郭新振,很可能是为了有个儿子,既传宗接代,又有人养老送终,所以也会把郭新振当成亲儿子抚养。而且这么多年,他们也为了郭新振付出了不少。

但并不是所有的事情付出就有收获,而且有些时候,付出的方向错误,反而可能付出的越多,错误越大。

虽然在法律上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里的子女既包括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还包括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必须建立在收养关系之上,而我国的《收养法》对收养关系的建立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而且必须办理收养登记。其中必须办理收养登记的规定是1999年《收养法》修改后的规定,对于在此之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也是承认的。不过,《收养法》在1992年就已经出台,这时候对收养的程序已经有规定,对收养人的范围、被收养人的范围、如何成立收养关系也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而本案中,郭新振是被他所谓的养父母收买的,收买被拐卖儿童本身就是一种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这种行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然,由于事发时是1997年,当时的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符合条件的话,可以不追究他“养父母”的刑事责任。

但是,无论如何,法律不可能认可这种犯罪行为的结果,承认郭新振与所谓“养父母”之间成立法律上的收养关系,自然更不可能规定郭新振对他们具有赡养义务。

3、虽然想想郭新振所谓“养父母”现在估计很可怜,但想想他们给郭新振亲生父母带来的伤痛——当然这主要是拐卖者造成,但他们也“功不可没”,这种可怜也是罪有应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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