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达达搜了解到,关于三任公安局长收受贿赂成黑伞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不管过去多少年,扫黑除恶一直是国家的重点政策,为了守护人民的美好生活,国家严打黑势力,然而这么多年过去了,黑势力已经不单单存在平民百姓中,很多政府官员与黑势力同流合污,近日新闻报道三任公安局长收受贿赂成黑伞,作恶30年终于被抓住。那么2021扫黑除恶最新内容是什么?大家和达达搜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
三任公安局长收受贿赂成黑伞
昨晚(3月28日),大型政论专题片《扫黑除恶——为了国泰民安》第三集《打伞破网》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综合频道播出。片中讲述了实施违法犯罪多达58起,公然作恶30年却能逍遥法外的海南昌江黄鸿发特大涉黑案。
2019年1月6日深夜,海南省公安厅破获一起海南建省以来涉案人数最多、牵涉范围最广、关注度最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当晚的收网行动中,警方共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170多人,主犯黄鸿发当场落网。
而这起案件背后的涉黑腐败更是让人触目惊心。
黄鸿发——“以商养黑”、“以黑护商”
黄鸿发,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首脑。曾致2人死亡、3人重伤、13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2020年1月1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黄鸿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月1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黄鸿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0年7月30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昌江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犯黄鸿发执行死刑。
黄鸿发,昌江特大涉黑组织的“黑老大”,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开始,他以开设地下赌场起家,先后吞并了昌江地区多股恶势力帮派坐大成势,“以商养黑”、“以黑护商”, 这个团伙通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暴力手段对昌江地区的铁矿、混凝土、砂石场、娱乐场所、农贸市场、土建工程等十多个行业领域形成了非法控制或强势垄断,时间竟然长达30年之久。
犯罪经历——黄鸿发黑恶势力编织30年的“关系网”彻底撕开
20世纪80年代末,黄鸿发及黄鸿金、黄鸿明、黄鸿波(已死亡)凭借其父亲黄应祥任昌江县建委建安组组长的公职身份,作风蛮横,逞强争霸,黄氏家族在昌江恶名初显。1990年,黄鸿明纠集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未被司法机关处理,黄氏家族在昌江地区恶名远扬。1991年,黄氏家族开始在昌江开设赌场,1995年为打击竞争对手,垄断地下赌场,黄鸿发组织、指挥林某等人故意伤害姜某某致其重伤,至此,黄鸿发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该涉黑团伙为牟取暴利,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对昌江地区的赌场、铁矿、混凝土、石场、砂场、废品回收、娱乐场所、农贸市场、啤酒销售、烟花爆竹、土建工程、摩托车销售、典当行、驾校等多个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该组织利用在当地的强势地位,“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通过十几个经济实体攫取20余亿元的巨额非法收益,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运行、发展。
该涉黑团伙严格对内管理,形成明确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组织成员必须服从黄鸿发、黄鸿明、黄应祥、黄鸿金的命令,不得挑战黄氏家族的权威,违者给予开除、赶出昌江地区等惩戒;非法收益由组织者、领导者掌控并分配,组织成员未经允许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组织成员按行业进行管理,下级服从上级。
该涉黑团伙长期在昌江地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导致2人死亡、3人重伤、13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造成昌江地区人民群众极大的心理恐惧,致使大量被害人不敢报案。
此外,为寻求非法保护,黄鸿发涉黑团伙以非法收益拉拢、腐蚀政府职能部门及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导致该涉黑团伙在昌江地区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长期未被打击处理,严重干扰、破坏了昌江地区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秩序,破坏当地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作恶30年的“黑老大” 为何一直逍遥法外?
证据表明,在30年时间内,黄鸿发涉黑组织共实施违法犯罪多达58起,涉嫌20项罪名,造成了2人死亡、3人重伤、13人轻伤的严重社会危害。
公然作恶30年的黑恶之徒,为何能一直逍遥法外呢?
专案组发现,从2006年至2010年,担任昌江县公安局局长的王雄进一直为黄鸿发的地下赌场暗中撑腰。
王雄进先后14次收受黄鸿发的好处费共计522万元, 这些受贿所得又被他放贷给黄鸿发不断赚取利息。
黑恶与权力的交易链条一旦形成,往往会一环接一环,一个接一个,利益输送不停,黑恶膨胀不止。
2009年,黄鸿发指使同伙持刀行凶、致人死亡,同命相连的王雄进安排下属篡改讯问笔录,帮助黄鸿发脱罪。
2010 年至 2016 年期间,麦宏章接替王雄进担任昌江县公安局局长职务,黄鸿发继续向麦宏章行贿,依旧藏身“保护伞”之下,他的赌场也因此成为了铁打的“黑窝点”。
尝到了腐蚀勾结权力的甜头,黄鸿发不断将黑手伸向昌江县的部分党政机关,安插亲信、造“伞”养“伞”,甚至帮人花钱买官。
2011 年 4 月,黄鸿发出资15 万元帮助王忠东由一名基层派出所所长升职为昌江县公安局副局长。此后,王忠东手中的权力成为了黄鸿发的“安全带”,黄鸿发开设的赌场、经营的 KTV、宾馆、酒吧存在的违法行为,全都不予打击。
“黑老大”被执行死刑
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对黄鸿发案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进行了彻查,立案审查调查109人,移交司法机关26人。
2020年1月1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黄鸿发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16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0年7月30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昌江县对黄鸿发执行死刑。
2021年,扫黑除恶继续严打,这四类人好日子到头了
2021年是我国脱贫致富很关键的一年,农村的发展不仅离不开大家共同的付出,在农村迅速发展同时,必然涉及到一部分人的利益,最明显的是,近年来扫黑除恶不断治理外,其中这四类人好日子到头了。
大家最为熟悉的选举,每一届村干部都是通过村民投票选定的,但前提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这三公,但依然存在这种情况,有些地方在选举时候存在拉票现象,为谋取好处利用阴险手段让本该选上的人选不上,不作为的人被选上村干部,因此面对这样情况,相关部门开始严查了,2021年这些人的好日子到头了。
这些年农村的改变大家有目共睹,但黑势力一直都存在着,凭借着自身的社会背景,长期欺压农民,这样一来,不仅损害农民朋友的利益,而且很多村干部视而不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不损害自己利益,任由他们胡作非为,包容得毫无底线,甚至不愿意正面解决问题,
第一:谎报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的村干部
农村发展离不开农村每个人,更离不开带头人,而这些带头人基本上都是村干部,很多村干部为谋取更多利益,私自随意更改或谎报村里的数据,例如,不少符合低保要求的农民朋友却总办不了低保,原本属于农民的补贴,但凭借自己的权利,既不申报也不通知农民,中饱私囊,将农民补贴转移到自己名下,这种行为十分不仁义。
第二,受过刑罚、有不良记录的村干部
如今农村选举似乎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环节,那就是被选上的村干部并没有人去审查他们的底细,比如:是否有前科,个人品德是否端正,是否曾经受过牢狱之灾等等,出狱后靠自己强大的人际关系选上村干部,大家都不愿意得罪,明明知道却不敢说,更没有人再去调查他们的背景,这类人为干部不仅会妨碍农村发展,而且很有可能带大家走歪路。
第三,与外界合谋,私自变卖村里财产
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农村发展建设,农村的变化大家有目共睹,不仅交通便利,而且大部分农民朋友都过上好日子,2021又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重点还是农村规划,村干部知道本村规划后,私自将规划告诉他人,从中获利,合谋变卖农村集体财产,既不公开,也不让村农知晓,这一行为实在可恨。
第四,利用不正当手段选中村干部
有些村干部利用自己强大的人脉关系,拉票,给好处,给予照顾等不正当手段选上,在没选上前承诺为农村发展做贡献,但选上后,完全没任何作为,更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将农村发展抛之脑后,不为农民办实事,这类人也会被严查。
综上所述,这四类人都属于违纪行为,如果你们村里有类似这样的情况,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一旦属实,这些人将会受到严重处罚或直接下岗。
2021黑势力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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