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报道,9月30日,武汉网友张华女士(化名)发微博称,9月10日上午,张华女士在网络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用于按摩肌肉的筋膜枪。9月12日下午收到包裹时,却发现在快递盒的外包装上,被人书写了一段带有侮辱性质的文字。“我看到包裹上的这段话时,整个人都蒙了。”张女士表示。根据张女士提供的图片显示,在快递盒的外侧,用黑色马克笔写着一段40字左右的侮辱性文字。
快递公司回应称,接到客户投诉后,中通快递安监部、客服部已开始调查,正在积极处理中,目前无法确定为己方员工所为,会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发现这一情况后,张女士马上联系了快递点老板。“老板帮我找到分拣站的监控视频并发给了我。”根据监控视频显示,9月12日6时59分39秒,一名男性分拣员在整理快递时,发现了疑似张女士的快递包裹。在他拿起包裹观察约24秒后,于7时0分03秒,将包裹递给对面的女性分拣员,女分拣员拿起看了一段时间后,又将包裹放回到传送带上。
张女士说,“这段视频可以看出,分拣的时候就发现有字了,应该是在之前的一个流程上面就已经有字了。分拣网点是没有人写字的。”
在回应中,中通快递公司表示,正在和发件商家客户、发件网点、义乌分拨中心、鄂州分拨中心和派件网点等多方进行核实。目前确认,该包裹9月10日由义乌发件商家交货给义乌网点,商品包裹由商家提供并包装。途经义乌和湖北鄂州两地中转分拣,9月12日下午4时武汉体院网点派件,投诉人签收。
经调查,该快件于9月11日17:35到达鄂州分拨,经调取监控录像,鄂州分拨工作人员正常操作,工作人员无违规操作在包裹上写字行为;9月12日07:00该快件到达武汉体院网点,经调取监控录像,武汉体院网点工作人员无违规操作在包裹上写字行为。
根据投诉人提供给媒体的视频,该包裹在武汉网点装卸时就已被涂鸦。据分析,包裹发生问题可能出现在省外前端收寄及分拣等环节,目前正在协调外省快递企业调查,仍需要时间。
投诉人已经报警,公司也会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对于此类行为,快递公司称,一贯明令禁止,零容忍。如经查实,将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今日,极目新闻从武汉市邮政管理局获悉,已经正式排除问题发生在武汉运输环节,具体还需协调快递企业上级公司协助调查。
此外,对快递公司拒不提供录像,消费者今日下午发微博质疑,要求调取包裹所有的物流视频给她,找到写字的人。对此,因快递运输监控视频涉及邮政寄递渠道安全和个人隐私,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机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但快递企业表示,将坚决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拿到快递后,张女士向中通快递投诉,要求调查。张女士告诉记者,9月12日她向中通公司投诉了这件事,网点的客服表示会调查此事。但是13日,张女士却发现这一投诉被强制结案了。张女士得到中通方面的回复是,因为时效性的原因,这个投诉强制结案,不然要对工作人员进行罚款。后期会有相关人员继续进行调查。
随后她又通过12305申诉小程序反映,但依然未收到中通快递的正面回复。9月29日下午,张女士再次联系了中通快递客服,客服回应“仍在调查核实”。
10月1日17时31分,中通快递客服微博联系张女士,表示愿意补偿500元并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无论是快递公司提的500元赔偿,还是站点老板要给我1000元精神补偿费,我都拒绝了。”张女士说,“快递公司应该严查此事,我不是为了赔偿,而是包裹上的侮辱性文字实在无法容忍。”
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她的诉求还是找到写字的人,希望能得到写字的人的道歉和赔偿,希望中通公司也能有一个积极的态度处理此事,希望这类事件不再发生。
10月3日下午,中通快递回应:
1、正在和发件商家客户,发件网点,义乌分拨中心,鄂州分拨中心和派件网点等多方进行核实;
2、目前确认,该包裹9月10日由义乌发件商家交货给义乌网点,商品包裹由商家提供并包装。途经义乌和湖北鄂州两地中转分拣,9月12日下午4点武汉体院网点派件,投诉人签收。根据投诉人提供给媒体的视频,该包裹在武汉网点装卸时就已被涂鸦;
3、由于包裹运输涉及环节较多,调查仍需要时间。投诉人已经报警,我们也会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4、对于此类行为,公司一贯明令禁止,零容忍 。如经查实,将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对于此事,山东争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西文表示,快递方面负责承运快件,在运输过程中快件出现任何情况,应当及时向收件方反馈,并且及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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