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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罪后要求就被扣9年奥迪赔偿,分局是否应当赔偿?

男子无罪后要求就被扣9年奥迪赔偿,江西南昌,男子黄某开着他的奥迪Q5越野车出去办事,半路突然被民警拦下,说他涉嫌贩毒,次日刑拘。一审法院判了黄某死刑,但黄某不服,经过两次上诉,8年多后,江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黄某无罪。

黄某获释后,申请了国家赔偿,获得赔偿金100余万,精神损失费26万元,然而,事情并未结束,黄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时,警方还扣押了他的奥迪车,本案,便因奥迪车而起。

据悉,事发时,黄某的奥迪车仅开了3个月左右,该车由黄某全款购入,含购置税共花费573888元。

黄某获得无罪判决后,警方准备归还他的奥迪Q5,但黄某没有领取车辆,而是向警方索赔,未果。

随后,黄某再一次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警方赔偿车辆经济损失543888元(使用三个月,折旧30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某涉嫌贩毒一案,法院审理了将近9年时间,奥迪车辆因长期不使用、不保养、不年检,机械性能严重下降,车辆价值严重贬损,分局是否应当赔偿?

本案是行政诉讼,某分局负有举证义务,提供证据证明他们不负赔偿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黄某的奥迪Q5越野车,因9年时间没有使用、保养,目前已经不宜再使用,也就是说,现在的损害是已经发生的状态,而非不确定的状态。

分局一方提出,公安机关扣押车辆是依法采取侦查措施,未对该车造成任何损害,且已将车辆随案移交检察机关,分局一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对此不认可,对于车辆随案移交检察机关一事,黄某表示,该车辆至今仍在分局,分局没能举证证明,其已按照法定程序移送了涉案的车辆。

黄某的意思是,分局没有将车辆随案移交检察机关,分局一方是赔偿主体。

对于公安机关是依法采取侦查措施,扣押其奥迪车一事,黄某没有异议。

但是,黄某表示,分局没有尽到“妥善保管或封存”之义务,且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失,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虽然是行政诉讼,但也会涉及到很多民事诉讼的法律问题,比如,现在损害已经造成,应当按照责任分担,因果关系等,综合判断分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分局扣押车辆后,没有尽到“妥善保管或封存”的义务,再加上扣押9年之久,车辆价值贬损严重,不宜返还。

且分局的扣押行为,与黄某奥迪车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分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责任的方式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和赔偿损失等方式。

黄某的车辆已经被扣押9年,不宜返还车辆,也无法使其恢复原状,所以最后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采用的损害填平规则,造成多少损失,就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而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最终,法院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判分局赔偿黄某543888元,涉案车辆则由分局另行处理。

一审判决后,分局不服上述国家赔偿决定,向高院申诉,并提出了多项理由,但高院审查后认为,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了分局的申诉。

本案有一个小尾巴,判决已经生效4个月,分局仍然未向黄某赔偿,黄某表示,若无法获得赔偿,他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事发2011年,黄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南昌警方抓获。南昌中院一审判决黄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黄某喊冤,两次上诉,请求法院重新审理,2019年底,江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黄某无罪。

据判决文书显示,江西高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取得的黄某有罪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其有罪。

无罪释放后,黄某获得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 1326603元。

人身赔偿到位了,可是车怎么办呢?

黄某称,被抓时,他刚买三个月的奥迪Q5也一同被警方扣押,8年多,车子不使用、不保养、不年检,价值严重贬损。因此,黄某选择向公安机关申请赔偿。

青云谱公安分局以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黄某不服,遂向南昌市公安局提出复议。南昌市公安局复议后,维持原决定。

提出行政复议未果后,黄某将青云谱公安分局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青云谱公安分局不予受理决定书及南昌市公安局复议决定书;青云谱公安分局需在15日内赔偿黄某543888元。

首先,涉案车辆由青云谱公安分局保管,并未移交至检察机关。

其次,青云谱公安分局在扣押车辆时未尽到“妥善保管或封存”之义务,对黄某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

《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本案中,根据车辆被扣押年限、车辆现状、车辆特性等综合情况的考虑,不宜返还原车辆。

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扣除黄某自认的30000元折旧费,故应赔偿黄某543888元。

综上所述,南昌中院认为黄某的国家赔偿请求成立,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青云谱公安分局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有三:

一、赔偿义务机关应是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南昌中院。

《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青云谱公安分局已将涉案车辆作为证据随案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接受,并作为证据提交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也采用了该证据。

三、将涉案车辆价值贬损严重的责任归咎于公安分局未妥善保管完全不合理,且无任何依据。

首先,青云谱公安分局将车辆扣押后,一直保管在涉案财物管理车库中,并每年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

与此之外,历经9年的案件审理,无论是正常使用还是闲置,车辆价值都会产生严重贬损。因此,造成涉案车辆价值贬损严重的根本原因在于审判时间过长。

随后,青云谱公安分局向法院提交了车辆保养清单,但并没有出示其他证明材料。

通过双方两个回合的辩解,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涉案车辆到底是该由谁来赔偿。

然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赔偿责任主体争议均为行政主体,区别在于究竟由审判机关赔偿还是由行政执行机关赔偿的问题。

审判机关变被告,青云谱公安分局于是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根据两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对财产采取扣押措施后,未依法解除扣押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办案机关为侵犯财产权的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中,青云谱公安分局扣押涉案车辆后,未办理随案移送手续,而是将车辆保管在涉案财物管理库中,故南昌中院认定青云谱公安局为赔偿机关,并无不当。

关于涉案车辆损失赔偿问题,南昌中院决定赔偿黄某543888元,涉案车辆由青云谱公安分局另行处理,亦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告承担。

“我被关九年无罪释放,扣押我的车价值贬损你们得赔!”江西男子黄志坚因贩卖、运输毒品先后被判死刑、死缓,被羁押九年。后其案件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黄志坚被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132万。其释放后认为自己作为作案工具被扣押的奥迪小轿车在这九年来价值严重贬损,要求办理此案的公安机关赔偿543888元。

黄志坚找公安机关赔偿。公安机关不赔。认为财物已经作为证据移交法院,应当由判决此案的法院赔偿。

黄志坚又找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还是判决公安赔偿。这下公安机关不干了,向江西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申诉,后者驳回公安机关的申诉。

目前,黄志坚尚未获得赔偿。其律师表示如果公安还是赔偿,将申请强制执行。

个人觉得吧,车辆谁保管、谁赔偿。

公安机关扣押财物后会存放在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笔者曾经去过这种地,当时见到里面好多车明显露天放在那里有些年头了,感觉都快要报废了。管理上确实不算太好。

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会将涉案财物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案件起诉至法院时也会将财物移送法院。但是,这些移送都是程序性移送。像车辆这种财物实际还是保管在公安机关的涉案财物保管中心。也即是说,财物实际还是由公安机关保管。

既然保管不善,由公安机关赔偿也没啥问题。而且此案最终是因为公安机关取证违法导致证据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未能给黄志坚定罪,等于存在过错,让公安机关赔偿不冤。

我们聊聊黄志坚贩卖、运输毒品案本身的问题。

一审判决认定黄志坚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9688.2100克、麻古100粒,判处死刑。

最终被判无罪,是因为这个案子存在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将非法证据排除后,认定黄志坚犯罪的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判决黄志坚无罪。

此案的非法证据是黄志坚的讯问笔录。黄志坚一共有12次讯问笔录,但是只有第二次是认罪供述。这份有罪供述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认定黄志坚有罪。但是,这份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的记载内容以及时间与同步录音录像记载内容不一致,缺乏可信性。而且黄志坚身上有伤,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笔录的合法性也存疑。所以,法院才将这份有罪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那么,大家觉得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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