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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新规征意:设20%涨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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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新规征意:设20%涨跌幅限制

  1、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次日起设置20%涨跌幅价格限制,并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标准,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义务。

  2、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适当性要求,一方面对新参与投资者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的准入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另一方面,实施新老划断,明确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不受影响。

  3、根据可转债交易机制特点及防控炒作需要,增加了异常交易行为类型,进一步加强防炒作力度。

  4、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5、做好与《债券交易规则》的衔接,将超过价格限制的可转债申报处理方式由“暂存交易主机”调整为“无效申报”,与其他债券保持一致,并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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