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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拿老人日记要求继承遗产被驳回,保姆有啥资格继承遗产?

老人在日记中,白纸黑字写明要优先送给照顾自己的保姆一些钱,可当保姆拿着日记起诉后,法院却驳回了她的诉请,这是为什么?4月13日,海淀法院通报了该案详情。

刘梅老人一生未婚也无子女,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保姆张文照顾她的生活起居。刘梅生前有写日记的习惯,在日记里,她表示要将一部分钱送给张文。

老人去世后,张文便拿着老人的日记,把老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共12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老人存款及利息180万余元。

保姆拿老人日记要求继承遗产被驳回

庭审时,张文提出,日记是刘梅生前留有的自书遗嘱,自己应按该遗嘱内容作为受遗赠人取得部分遗产。

张文还提供了刘梅日记,载明:“现在我无遗嘱,毕竟我是97岁的人,抓紧订立一份‘遗嘱’似有必要……我无亲生子女,无法定继承人,XX、XXX等都是非直系亲属,无权提出异议,但有二人是例外,一是照顾我到临终的保姆,从优送给她一些钱,另一是济南的姨侄女……”

对此,被告方一致认为,张文主张遗赠没有依据。虽然认可日记是刘梅亲笔所写,但被告认为刘梅书写的日记并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12名被告还提出,作为刘梅的代位继承人,要求依法分割刘梅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日记没有刘梅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所以涉案日记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并且,刘梅在该日记中对于遗产的处理也没有作出明确表示,因此日记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实质要件。据此,法院认定该份日记节选不能作为刘梅的遗嘱。在此情况下,张文不能作为刘梅的受遗赠人。

关于刘梅的继承人问题,法院认为,本案12个被告是刘梅三位兄弟姐妹的子女,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可以代位继承,因此12被告均为刘梅的法定继承人。庭审中,一位继承人还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其余继承人对此也予以认可,故在分割遗产时应适当多分,其余继承人不再区分份额,份额均等。

最终,法院判决刘梅在银行处的存款及利息由12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并按份共有。该案现已生效。

“你就一保姆,有啥资格继承遗产?”北京海淀,刘老太一生清心寡欲,未婚,无儿无女。花甲之年,老人的生活起居几乎均由保姆张某负责,张某为人热情,做事勤快,把刘老太照顾的无微不至,刘老太也从内心喜欢张某。

生前,刘老太有个写日记的习惯,喜欢将自己的一些所见所闻、内心想法通过日记记录下来。随着年龄一天比一天大,刘老太也开始考虑自己百年后,遗产如何处理的问题。

在张某照顾刘老太期间,刘老太多次提及要给保姆张某一部分钱,而且在其一篇日记中,明确载明:“照顾我到临终的保姆,从优送给她一些钱。”

另外,刘老太还有三位兄弟姐妹也先于自己离世,但他们总共有12个子女。

后来,刘老太离世,保姆张某想起了老人生前说要给自己一部分钱的事。但毕竟老人已去世,张某不能直接获得遗产,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

考虑到刘老太无配偶,无子女,父母以及三位兄弟姐妹都去世了,于是张某便将刘老太兄弟姐妹的12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老人存款及利息180万余元。但最后,法院判决保姆张某败诉。

1、为何保姆张某要起诉刘老太兄弟姐妹的12个子女呢?

张某认为其与刘老太之间建立了遗赠抚养协议,但刘老太去世后,其遗产并没有被张某控制。张某若想成功取得刘老太的遗产,必须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和途径。

那么目前最稳妥的方式是提起诉讼,以“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为案由,起诉刘老太的法定继承人,要求确认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并以此获得遗产。

本案中,因为刘老太去世后,没有符合条件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作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也早于刘老太去世。那么在此情况下,只能选择具有代为继承权的人作为被告起诉。

因此,保姆张某为了获得遗产,只能起诉刘老太兄弟姐妹的12个子女。

2、保姆张某为何会败诉呢?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保姆张某主张自己是刘老太遗产的受遗赠人,其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唯一的证据,即刘老太的日记本。

那么该证据能否支持张某的主张呢?

庭审中,双方都承认该日记本载明的内容是刘老太亲笔所写。但法院认为,刘老太的日记不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不符合遗嘱的要求。

首先,刘老太没有在日记上签名,也没有注明年、月、日具体日期,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其次,该日记载明的内容表示比较笼统模糊,不具体,没有对遗产如何分配作出明确表示,不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

因此,张某提交的日记不能作为其受赠遗憾的依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张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只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3、最后,在张某无法作为受遗赠人继承刘老太遗产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则来确定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本案中,刘老太没有符合条件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代为继承制度,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为继承。因此,刘老太的遗产最终应由12个被告共同继承,按份共有。

现实生活中,“立遗嘱”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虽然遗嘱以被继承人的意思为准,但“立遗嘱”又是个相当专业的技术活,法律对其形式有严格要求。因此,立遗嘱一定要慎之又慎。

日记记录的确实不算遗嘱,虽然保姆没有权利继承老人财产,但是毕竟对待老人一直用心伺候,老人也有意愿适当的给她一部分钱作为感谢,这些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会都拿出一点钱作为补偿吗?真是都是见钱眼开,活着的时候没有管的分钱的时候都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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