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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侮辱诋毁袁隆平 被判公开道歉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5月19日上午,张某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该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2021年6月,天津检察二分院在履职中发现张某多次在网络发表侮辱“杂交水稻之父”、中国工程院院士、“共和国勋章”获得者袁隆平的言论。

  经查,张某于2021年5月22日至5月24日期间,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发表、转推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的推文9条,相关推文被他人留言10条、被转推36次、被点赞275次。

  “袁隆平院士为我国粮食安全、农业科技创新、世界粮食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其名誉、荣誉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英雄烈士保护范围。”天津检察二分院检察官李洪智介绍说,“张某在袁隆平院士逝世后,利用境外网站发表及转推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的推文,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袁隆平院士的名誉和荣誉,而且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在征询袁隆平院士近亲属同意后,天津检察二分院向天津二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庭审中,该案合议庭围绕张某是否实施了侵害英雄烈士荣誉、名誉的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争议焦点进行事实调查。合议庭认为,张某在网络平台上公然发表不实言论,亵渎了袁隆平院士的事迹和精神,丑化了袁隆平院士的形象,贬损其名誉,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法范围,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袁隆平院士的个人人格尊严,而且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判决:

  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张某表示服从判决,当庭宣读了致歉信,对其发表的不当言论向袁隆平院士亲属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对其行为表示深深的懊悔,保证以后绝不再发表侵害英雄烈士权益的不当言论。

  “英雄烈士是国家和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其名誉荣誉事关国家、社会和民族的价值追求。”李洪智表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抹黑英烈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该案审判长、天津二中院副院长翟红认为,该案的审理,进一步强化了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是一堂生动的普法宣传教育课,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今天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由副院长翟红担任审判长,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被告张某侵害著名农业科学家袁隆平名誉、荣誉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称,被告张某于2021年5月22日至5月24日期间利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公然发表、转推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的推文共计9条,相关推文被他人留言10条,被转推36次,被点赞275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在经依法征询袁隆平院士近亲属的同意后,向天津二中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张某是否实施了侵害英雄烈士荣誉、名誉的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争议焦点进行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并当庭宣判。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网络平台上公然发表不实言论,亵渎了袁隆平院士的事迹和精神,丑化了袁隆平院士的形象,贬损其名誉,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法范围,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袁隆平院士的个人人格尊严,而且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宣判后,被告张某表示服从判决,并当庭宣读了向袁隆平院士及其亲属的致歉信,对其发表的不当言论向袁隆平院士及其亲属致以诚挚的歉意,对其行为表示深深的懊悔,并保证以后绝不再发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不当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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