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12月24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意味着广东农村居民受害人赔偿金将提高,那么,什么时候实施?为大家整理细则如下:
一、广东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什么时候实施?
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通知明确,自2020年元旦起,广东将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有望实现“一视同仁”。
二、广东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细则
据介绍,试点的具体内容包括: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产生的民事诉讼,数额计算标准如下:
(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二)属地计算标准的选择。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赔偿数额计算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三)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不变。
以广东省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为例,35岁的农村居民王某被机动车碰撞身亡,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生前与另一人共同抚养其60岁的母亲。按照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其近亲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20.6万余元,其母亲可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9.2万余元,两项合计29.8万余元。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50.4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7.3万余元,两项合计67.7万余元。赔偿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数额提高了37.9万余元,达2.27倍。
“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根本要求,也是平等保护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告诉记者,“试点期间,受诉法院将在立案、审理环节向当事人主动释明统一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平等、充分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有关文件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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