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女子在LV专柜购买手袋后送检,结果发现是假包,与门店工作人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5月20日,南都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法院认定该门店作为销售者,具有售假之欺诈行为,应退还该女子,即罗某某货款18700元并三倍赔偿56100元。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发现,2020年9月12日,原告罗某某与其男友高某一起,在被告某门店购买饰品一个,价格3650元,VAUGIRARD手袋一个,价格为18700元。该款项系高某代为支付,购买时拍摄有罗某某拎包照片一张,该照片中的手袋为正品。被告某门店主张其实际交付的即为该包,罗某某则表示照片中的包为展示用包,其实际买走的包为案涉假包。2021年6月3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为送检样品不符合品牌和制造商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花特征。因双方协商未果,罗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某门店作为路易威登(中国)商业销售有限公司在长沙开设的直营门店,路易威登作为国际知名的奢侈品牌,其收货、售货应有明确的出入库清单和严格的管理流程,能证明收货、售货的时间、货号、购买者信息、货款流向等,且应具有对应性和可识别性,对其售出商品的可识别性应负有更大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某门店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据此,法院认定某门店作为销售者,具有售假之欺诈行为,应退还罗某某货款18700元并三倍赔偿56100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罗某某货款及赔偿。#长沙市民起诉LV专柜售假获三倍赔偿并退货#【长沙市民起诉国金中心LV专柜售假,获得3倍赔偿并退货】#女子起诉国金中心LV专柜售假获3倍赔偿# 7.48万元,这是近日长沙市民罗女士收到路易威登(中国)商业销售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区店支付的款项,她质疑在LV专柜购买的手袋造假,在送检后,起诉该店,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该案历经半年多后尘埃落定,LV店退还手袋货款1.87万元,并三倍赔偿。
2020年9月12日,罗小姐与男友高某一起,在长沙市国金中心二楼LV专柜购买VAUGIRARD手袋一个,价格为18700元,款项由男友高某代为支付。手袋买回以后,罗小姐怀疑该包为假货,并送去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
2021年6月3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意见书称,送检的LOUIS VUITTON路易威登VAUGIRARD手袋,涂层帆布拼皮革,棕色老花/红色。鉴定意见为送检样品不符合品牌/制造商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花特征。也就是说,鉴定机构认为该手袋并不是LV公司生产。
湖南长沙,罗女士花1.87万元在LV专柜购买了一个手袋,没想到回去后经过鉴定竟然是假的。罗女士将LV专柜起诉到法院,除了要求对方3倍赔偿外,还要求赔偿律师费用和承担诉讼费用,法院这样判决。
事情是这样的,罗女士和男友高某逛商场,罗女士看上了该包,男友为了让罗女士开心,就购买了该包。
但罗女士回家后,发现该包总有点问题,担心自己花了大价钱买个假包,于是送到鉴定机构,没想好,经过鉴定,果然是假的。
随后,罗女士和LV专柜协商,要求退货退款,遭拒后,认为该LV专柜涉嫌欺诈,遂起诉到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罗女士向法院提供了LV手提袋的购买支付记录和鉴定报告,证明自己在该专柜购买的是假手提袋,支付了187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LV专柜不想赔偿,就应该向法院提交购货清单、货号、授权书等证据,但没想到LV专柜竟然不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罗女士已经提供了基本的证据,而LV专柜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法院认定该店作为销售者,具有售假之欺诈行为,应退还罗小姐货款18700元、赔偿三倍包款56100元,但驳回了罗小姐其他诉讼请求。
实际上,在类似案例中,商家都会以消费者知假买假为由拒绝赔偿,但本案中LV专柜之所以没有提这个理由,一方面是因为罗女士支付了正品货款,另一方面LV专柜开在大商场,消费者足以相信其所售商品是正品,所以LV专柜知道辩解也没有用,还不如直接赔偿算了。
还有,人们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在民事上,除了去法院起诉外,还可以向商场、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应,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如果发现经营者销售量比较大的话,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因为售卖假的产品,除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外,往往还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旦公安机关介入,这些商家就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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