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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施暴如何惩治 档案封存合理吗 就业方面的查询封存

  对未成年施暴分3个年龄段层次

  笔者对1人问2人答,未作为答题参考。

  仅结合对《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来回答对未成年施暴如何惩治?

  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里提问题人说的未成年人是指的限制民事能力人。

  在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划分了4个年龄段层次:

  8周岁以上12周岁以下,这个年龄段层次,即使犯罪也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1.《刑法》对未成年人以下3个年龄段分层次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本身就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施暴的严惩。

  己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论犯什么罪”,无一例外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局限在8种严重暴力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涉嫌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只限2种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经最高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除这2种犯罪以外,其他任何犯罪不用报最高院核准,都不追究刑事责任。

  2.我们不能抛开上述规定笼统地谈对未成年人施暴的严惩。

  比如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即使犯了强奸,抢劫,饭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犯了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甚至强制猥亵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等等,不负刑事责任。

  不分年龄段层次,把不该负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是对未成年人施暴的“严惩”,而是“胡打乱惩”,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

  如果按年龄段层次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不去追究,以未成年人为由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那叫对犯罪的放纵,是对来成年人施暴的鼓励,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

  3.在对未成年人施暴严惩时,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矫治教育。

  严惩与从轻减轻结合,宽严适度。

  必要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最高检对全国各地2000余名末成年人送进专门学校。

  至于未成年人施暴档案封存机制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不是讨论合理性问题。

  是如何执行,“案底”不得泄露,如有泄露依法追责问题。

  “两高两部”明确封存犯罪记录不等同于消灭犯罪记录|事实上我国刑法并未有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只是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制度,司法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确定了犯罪记录封存问题,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确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从笔者办案经验来看,司法机关在实务中一直对未成年人封存犯罪记录能否作为累犯、再犯、或者前科认定依据存在争议。最近“两高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虽然本规定主要讲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如何封存问题,但是我们从中也可以看出,“两高两部”基本上明确了封存犯罪记录不等同于消灭犯罪记录,封存犯罪记录可以作为累犯、再犯、或者前科在定罪量刑予以法律评价。

  首先,根据该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但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因涉嫌再次犯罪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应当主动、如实地供述其犯罪记录情况,不得回避、隐瞒,该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在再次接受犯罪调查时应当主动报告前科记录。虽然公安机关在调取前科记录时一般直接向户籍地派出所调取,但是考虑到某些犯罪记录由于历史原因不一定查询到,前科报告也为司法机关调取相关犯罪记录提供了一个参考。

  其次,对司法机关为办理案件需要申请查询的,封存机关可以依法允许其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卷材料和电子信息。这条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允许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查询封存犯罪记录,事实上就是查询前科记录,也就说明封存犯罪记录不是全面封存犯罪记录,只是对入学、入伍、就业方面的查询封存。

  最后,根据该实施办法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既然允许法院在裁判文书上写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基本上就是作为量刑时的一个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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