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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是我国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跨省调运动物的规定。其中要求各地的动物运输,要严格执行强制免疫、消毒、检疫申报、跨省引种审批、调运监管等规定。


动物检疫

一、动物产地检疫的范围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和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动物产地检疫的受检者即动物和动物产品。第三条明确了动物的种类和动物产品的类别,不是任何动物和动物产品都要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动物包括猪、狗[2]、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鸡、鸭、鹅、鸽等,以及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各种实验、特种经济、观赏、演艺、伴侣、水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动物产品包括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动物源性产品。

二、动物产地检疫法定程序

实行申报检疫制度,即货主在屠宰、出售或运输动物及产品之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该机构接到检疫申请后,应按规定时间派官方兽医对所申报的动物及其产品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合格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产地的检疫能够有效的防止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防止人畜共患病的流行,是促进发展,保障动物源产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大家在购买动物源的产品时,一定要选择经过合法合规检疫的产品,千万不要食用来历不明的动物源产品,以免染上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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