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这些新规将施行,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报废车告别论斤卖!
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按照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只能作为废钢铁回炉冶炼,废车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新办法则明确,“五大总成”可以通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新办法同时还将报废企业认定改为资质认定,进一步明确了报废的规范操作,在环境保护、政府监督以及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全国性法律法规
小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6月1日起推行
公安部4月1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推出10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新举措,包括5类业务“异地通办”、5项服务“便捷快办”,将于6月1日起推行。
驾驶考试、车辆登记检验5类业务“异地通办”:
1.小车驾驶证“全国通考”。申请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在全国任一地直接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不再需要提交居住登记凭证。
2.分科目考试异地可办。申请人报考小型汽车驾驶证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后,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居住地变更到外地的,可以申请变更考试地,继续参加剩余科目考试。
3.大车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对省(区)内异地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请,无需再提交居住登记凭证。
4.车辆转籍异地可办。将车辆转籍信息网上转递试点城市由15个扩大到120个,车辆在试点城市间转籍的,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申请,不再需要到迁出地车管所提取档案、查验车辆,减少群众两地间往返。
5.摩托车检验“全国通检”。在已推行汽车全国通检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摩托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同时,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摩托车,免予到检验机构检验。
6月1日起公务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由原来的18章107条调整为18章113条,增加6条,实质性修改49条,个别文字修改16条,条文顺序调整2条。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调整完善了公务员职务、职级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改造非领导职务为职级,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与此相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调整充实了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将第九章章名“惩戒”调整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加强公务员监督和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等规定,修改完善了回避情形、责令辞职、离职后从业限制等规定,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对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等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对公务员考核方式、宪法宣誓、公开遴选等方面作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6月1日起实行摩托车全国通检和6年免检
记者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获悉,6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摩托车全国通检和6年免检。
实行摩托车跨省异地检验,申请人可以在摩托车使用地直接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方便群众就近检验。同时实行新登记摩托车免予检验,对新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摩托车,车主仅需在第2年、第4年、第5年分别按期领取。对注册登记超过6年(含6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1次。
6月起共享单车押金退款周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日前,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对用户资金收取、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管,以及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强化监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要求,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为用户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管理办法》明确了用户的押金和预付资金收取限额,提出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为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运营企业需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存管用户资金;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办理原路退还押金、扣除赔偿款、提取计付利息转账业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
《管理办法》明确了押金最长退还期限。汽车分时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最长退款周期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对存量用户资金纳入管理设立了6个月的过渡期。《管理办法》发布前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资金,应当在11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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