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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 贵阳发布规范养犬管理通告

【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于2020年08月18日,据达达搜了解到,现在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走在大街上总能看到不少狗主人牵着自己狗子散步的场景,随着不断强调规范养狗之后,大多数狗主人带狗子出门都会自觉牵绳戴嘴罩,但还是有少部分人没当回事最终酿成悲剧!8月17日一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据悉是两狗追逐时狗绳将一老人绊倒摔倒在地,而狗主人的做法确是让大家集体愤怒,牵狗女子看到倒地老人后连忙逃离现场,有路人喊话劝阻,女子反而加速跑开!

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狗主人带狗逃离现场)

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

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区罗水市场,两狗追逐时狗绳将一老人绊倒摔倒在地。牵狗女子看到倒地老人后转身逃离现场,有路人喊话劝阻,女子反而加速跑开。

附近商店老板称,被绊倒的老奶奶头先着地,昨晚已过世。8月18日13时许,记者从杏坛派出所证实,确有老人被狗绳绊倒离世,事件正在调查中,死者家属和狗主人双方正沟通。

网友表示:如果你没有能力管好自己的狗,你就别牵出来遛,不然,你就涉嫌违法,且必须对它造成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狗主人带狗逃离现场)

延伸阅读:民法典遛狗未依规栓狗绳,他人逗狗被咬狗主也有责

民法典草案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哪怕被侵权人有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减轻责任。这意味着市民在饲养宠物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如未按照当地规定栓狗绳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必定有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湖南高级法院民一庭法官陈盎然:近年来城市宠物饲养增多、且宠物伤人扰民现象频频出现,对此,多个城市均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对于饲养宠物的行为予以规范。如长沙市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作出了“在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必须犬绳牵领,并为犬只佩戴嘴套”等规定。此外还明确,“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

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此前的规定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对于饲养动物侵权除了做出基本规定,同时强调,损害是受害人过错造成的,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此次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外,民法典草案还针对饲养人的管理义务,进行了特别规定。目的就是对于宠物伤人的行为,强化宠物饲养人的管理责任。即只要饲养人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被侵权人有故意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只能减轻责任,并不能免除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审判实践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后,通常推定饲养人有过错。饲养人想减轻责任的,还得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贵阳发布规范养犬管理通告

为规范市民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城镇居民(含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员和流动人员,下同)自养犬之日起10日内、幼犬出生后60日内,应当携犬到农业农村部门定点动物防疫机构(详见附件一)免费注射兽用狂犬疫苗,并领取标明有效期限的《家犬免疫证》。未按要求进行强制免疫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防疫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对犬只进行强制免疫,费用由饲养人承担。

二、及时办理养犬登记。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尚未办理养犬登记的居民个人应凭《家犬免疫证》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免费办理养犬登记或通过“贵养犬”APP(详见附件三)进行网上登记办理,领取犬牌。已经办理犬牌但未悬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出示犬牌,不能出示的,责令补办;没有办理犬牌的,公安机关将犬只交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收容,做好后续安置和管理工作。已办理犬牌死亡的犬只,居民个人应携带有效证明材料,送至辖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无害化处理。

三、自觉规范溜犬行为。携犬出户时必须使用犬绳、系带狗嘴套,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航空港、饭店、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扶助犬除外),未征得驾驶人及同乘人员同意,不得乘坐小型出租车;不得携带犬只在电梯高峰时间乘坐电梯。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四、禁止饲养烈性犬只。违反本通告饲养烈性犬只(详见附件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饲养人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烈性犬只。

五、从事犬类销售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销售犬只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违规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选择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文明遛犬,管理好饲养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七、广大市民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市民可拨打举报电话:12345。

八、对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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