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是国家三级保护动物。该物种已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偶蹄目猪科猪属的一种。又称山猪。体躯健壮,四肢粗短,头较长,耳小并直立,吻部突出似圆锥体,其顶端为裸露的软骨垫(拱鼻);每脚有4趾,具硬蹄,仅中间2趾着地;尾细短;犬齿发达,雄性上犬齿外露,并向上翻转,呈獠牙状;野猪耳披有刚硬而稀疏的针毛,背脊鬃毛较长而硬;整个体色棕褐或灰黑色,因地区而略有差异。
野猪分布范围极广,涵盖欧亚大陆,包括东亚、东南亚(中南半岛、大巽他群岛、小巽他群岛)、日本列岛、西伯利亚南部、中亚、南亚、中东、非洲北部及地中海沿岸、欧洲的斯堪的纳维亚南部、中东欧、西欧、伊比利亚和不列颠群岛,并传入新几内亚岛、所罗门群岛、新西兰和北美洲。世界各地除澳大利亚、南美洲和南极洲外均有分布。
打死一只野猪构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地球是所有生灵的共同家园,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日前,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2019年5月21日,上犹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的通告”并向社会公开。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黄某将3个铁制的猎夹放置在上犹县紫阳乡胜利村胜利水库尾荒田山埂上,欲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黄某到之前放置猎夹的山场查看时,发现其放置的猎夹猎捕到一头野猪(已死亡),之后其将野猪驮回家中宰杀,自家食用及分给黄某舒、谢某清等人一些野猪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猪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庭审时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被告人不予关押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为打击非法狩猎犯罪,维护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上犹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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