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每个家庭的孩子都被家长们看得很重要,即便是送到幼儿园交给老师照顾,也不是很放心。为了让家长们在上班的时候,也能看到孩子的情况,一些幼儿园会为家长提供孩子们在幼儿园内的监控视频。另外,还有建立家长群,方便大家沟通。四川自贡,据媒体报道,在一幼儿园的家长群内,一名老师不小心分享了不雅视频,遭到家长曝光后,学校给予重视,并对涉事老师进行处置。
据悉,上午10点左右,正是该幼儿园小朋友们休息吃水果的时间,按照惯例,中班带班杨老师细心拍摄了几段小朋友们吃水果的视频,发布到60多人的家长群聊中。发布完视频后杨老师继续看着孩子们吃东西,手机却接连不断地传来消息提示音,杨老师点进去一看,很多家长发消息询问“什么情况?”“老师这是发的啥子?”“哦呦,真刺激!”
从网传的聊天截图可以看到,这名杨老师首先发了一个不雅视频,之后发的视频才是孩子们的视频。一些家长发现后,也是一脸懵,发信息询问是什么情况。随后杨老师在群内做出道歉。杨老师称,她因为点了别人的链接,不雅视频不知道什么时候下载到手机内,她原本只是想分享孩子们吃东西的视频,不小心给大家带来困扰,非常抱歉。在杨老师道歉后,也有几名家长进行安慰。
事发当日下午,涉事幼儿园张贴了通报,称杨老师的误发行为严重影响幼儿园教职工形象与班级群管理,因此对其做出辞退处理。对于幼儿园的处理方式,知情网友表示“意料之中却又觉得荒谬”。
当很多网友看到这一幕的时候,有不少网友觉得这个处罚有点重了,网友爱胖次的布鲁克说:处罚有点严重了,首先,孩子并没有看到视频,家长也表示理解了;其次,这也不是老师的生活作风问题,老师也并不是故意的。
更有不少网友觉得老师有这种行为是可以理解的,网友江湖一别从此不再相见说:老师也是有七情六欲的可以理解,发错视频也不是故意,只是面子挂不住了,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对于幼儿园做出的决定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这代表着幼儿园的形象。
不知道你对这件事情怎么看呢?你认为这样的处罚严重吗?
杨老师也是后知后觉,看到家长们的质问后,她才反应过来,自己发了不雅视频。杨老师随即在群里解释,别人给她发的链接,她不小心点到下到手机里,由于不知道,所以在发小朋友吃水果的视频时,她直接全选发送的,就发生了开头的一幕,并对各位家长再三道歉。
家长们大多都很通情达理,这老师平常对孩子很好,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都表示理解,毕竟现在我们的各种微信群有很多,难免会遇到过发错信息的情况,因为群里都是成人,有一名孩子的爸爸可能为了缓和气氛,还调侃老师,说自己有vip的,能看更多。
但是在我看来,这名男子的举动,有点画蛇添足了,本来大家相互理解就行了,他这一出口只会引发矛盾,果不其然,有家长明确指责老师,表示不接受道歉,并把此事曝光了,幼儿园及时做出了辞退的处理,说对方严重影响了教室形象,并发布了通告。
在这件事上,我是比较能理解的,前几年上班时,一般各个部门都有小群,公司会有一个大群,除了有什么通知,很少有人会去公司大群。但是工作的人都知道,群不可能只有一个,时不时地就会有人把信息发错到大群里,若是无关紧要的还好,但是若是讨论某某领导的,那就是出大事了。
对于此事呢?大家也有2种看法,就是一部分选择理解,有一部分则是认为必须严惩。其实各有各的道理,首先我认为这名杨老师肯定不是故意的,大家觉得一个正常人,会发这种视频到班级群吗?这不是自找死路吗?
我们看这名老师道歉也很诚恳,不管是什么原因发出来的,我相信她是错发了,老师也不是圣贤,也是普通人,可以肯定的是,杨老师确实是无意的,但是这样的失误,确实给别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因为是班级群,虽然群里都是家长,都是成人,但是却不排除有小孩在看手机,像我一个朋友的小孩,就很喜欢看老师录的视频,有人会说小孩又不懂,没关系。
是的,他们确实不懂,但是他们会问呀,若问到家长,家长又该如何解释呢?既然做错事,就需要承担后果。思想观念上可以宽容,但所导致的不良影响需要有人承担,以正视听。自己看这种视频是她的自由,没人会说什么,但是传播出来,总归是不好的,理应受到惩罚,错了就是错了,需要为自己的失误买单。
家长看到也就罢了,要是让孩子们看到了这样的视频,可想而知将会给孩子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如果幼师是故意为之,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有可能犯罪,必须进行严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364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就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都要要求行为人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危害结果希望并追求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年轻幼师是因为“不小心”,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这种情况下即不犯罪也不属违法。
那既然不违法也不犯罪,学校就将其辞退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46条的规定,劳动者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这十种情况任意之一的,公司将劳动者辞退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换句话说,除此之外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拿本案来说,如果学校有相关规章还好,如果没有相关规章,仅以影响学校行凶为由将幼师辞退的行为有可能涉嫌违法。
最后,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网上发信息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以免带来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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