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了一个新闻,上海一女子拒调岗被开除公司被判赔59万?从一个“高管”变成一个“客服”人员,公司协商不成,居然解除劳动合同?真是不理解这个公司,他是不懂法呢?还是无视法律?
其实这女子算是个例人员,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愿意用时间,有精力去陪公司耗,好在结果令人满意。
可现实中这样的事比比皆是,有些人不懂得法律,明明心中极不情愿,也被迫无奈同意调岗,或者直接跟公司干仗,甩甩衣袖自动离职,有些人懂法律,可是怕麻烦又不愿意去折腾所以主动辞职,为公司省下一笔裁员费,也有很多人因为劳动仲裁不成功,又不愿意走诉讼,才让企业有了随意辞退员工的做法,遇到这种事,我们一定要用法律维权,不要怕折腾,自己不为自己努力,法律更考虑不到你的权益.......
现在很多企业都有变相安排加班,对员工冷暴力,名为调岗实为降权逼你自离等等,这个时候我们一定要勇敢的用法律来惩治黑心公司。上海,李女士工作能力强,做到了高管的位置。公司却突然把她从高管岗位调到客服岗位,女子不服气便拒绝,没想到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李女士在某公司工作了多年,凭着她精明能干,踏实勤快,她做到了很多人羡慕的高管位置。然而近两年来,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为了运营下去,公司不得不改变了经营的策略。
随着策略的改变,很多岗位不需要员工,公司便以各种借口裁撤员工,大家都提心吊胆地工作的。 但李女士管理的几十家门店,在她的管理下,还能经营得下去,所以她从不担心被裁员的事。
为了助公司一臂之力,她还经常加班,做出自己的努力。然而她突然接到了公司把自己调岗到客服岗位的通知,李女士当时就傻眼了,与其说是调岗,还不如说是找借口裁撤自己。
李女士很不服气,自己工作上并没有出现错误,为公司工作了那么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并且在这个岗位上她也做出了不少的贡献。这调岗的安排,无疑就是,直线降低她的收入。于是她拒绝了公司的调岗安排。
对于李女士的拒绝,公司派人找李女士谈话。表示李女士所在的工作岗位,组织架构调整,需要撤销。对于公司的这一说法,李女士并没有赞同。据她所知,她所管理的几十家门店还在正常运行,她的岗位还是需要人去担职。对此说法,公司也没有做出回应,依然把她调到了客服岗位。
但李女士并没有按调岗通知,到客服岗位上工作。没想到,公司以此为理由,和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李女士很气愤,一张诉纸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加班工资。
法庭上,李女士诉称,自己在工作上并没有犯什么错误。公司以组织调整为借口,撤编自己的工作岗位,但实际上,这个岗位还存在,因为几十个门店的正常运行还需要这个岗位。所以这个理由不能成为解除自己的理由。事实上近两年来,很多员工都被公司找各种借口裁撤,因此可以认定公司是以此为借口,违法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
对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她主张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及加班工资。
而该公司则辩称,公司因为亏损,改变策略。李女士担任的工作职位,需要撤销,并给李女士发送了相关通知。 对于调岗的安排,公司已与李女士协商,对于李女士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本案来说,是否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键在于,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李女士所在的工作岗位,需要管理几十家门店仍然正常运行。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这几十家门店的经营模式都发生了变化。那么该公司主张的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依据不成立。
对于该公司的举证不成立,那么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就构成了违法解除,应当赔偿李女士的赔偿金及加班工资。
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应支付李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万余元及加班工资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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