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8日,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市老年人高龄补贴政策的通知》(朝政办发〔2019〕1号),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朝阳市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都有调整。
1、调整全市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范围: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老龄办《关于对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辽老龄办发【2013】52号文件)中确定的发放范围: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将朝阳市原发放范围:户籍在朝阳市行政区域内的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老年人,调整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80至89周岁的低收入(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老年人;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调整全市高龄补贴发放标准:80至89周岁低收入(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50元提高至100元,90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1000元。
3、低保户中的老年人高龄补贴在省分配低保资金中给予补助每人每月50元,其余部分的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附政策原文: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老年人高龄补贴政策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完善全市高龄补贴政策,经市政府同意,调整全市高龄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政策具体内容
(一)发放范围: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80至89周岁的低收入(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老年人;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80至89周岁低收入(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50元提高至100 元;90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1000元。
(三)资金来源:低保户中的老年人高龄补贴在省分配低保资金中给予补助每人每月50元,其余部分的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四)发放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要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并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做好高龄补贴的发放、登记、管理、审查、统计和汇总工作,确保高龄补贴及时安全发放到位;同时加强监察、审计工作,定期开展检查和监督,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高龄补贴的给予严肃处理。
原《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3〕184号),自2019年1月1号起废止。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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