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已经公布。从退役军人事务部获悉,这份《意见》是该部成立以来,国家首次针对退役军人事务历史遗留问题发布的文件。
《意见》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从何而来?
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移交安置司相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以前,依据国家户籍制度管理规定及其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退役士兵安置区分城乡,采取安排工作和回乡务农等方式,基本保证了大多数人员的就业和生活。
但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集中调整,出现了就业渠道变窄、岗位资源较少和较大规模下岗情况,应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出现大量下岗失业情况,养老、医疗等方面面临现实困难。
为了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此次专门制定这份《意见》,以解决他们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后顾之忧。
这份文件的适用对象,是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退役军人事务部移交安置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出现社会保险中断缴费的人员,主要集中在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前退役。按照当时国家层面确定的安置政策,转业志愿兵(士官)和城镇义务兵等人员应由政府安排工作。他们中退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员,回到地方后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稳定就业和稳定收入来源,属于这份政策保障范畴。
《意见》明确,这部分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
根据规定,补缴社会保险的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如果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
同时,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个人缴纳部分予以适当补助,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去年,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其后,各级退役军人主管部门纷纷设立,致力于成为退役军人的“娘家”,为退役军人各项事务办理提供便利。
此次《意见》明确,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退役士兵只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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