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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的情形有哪些?怎样定罪?警方透露生父摔死幼童案细节

【警方透露摔童案细节】于2020年08月25日,据达达搜了解到,8月24日,陕西宝鸡金台区一父亲摔死自己2岁半的儿子引发了网友的关注,该父亲这样的行为让人感到十分愤怒,在陕西父亲摔亡亲子引众怒的视频传到网上之后,大家也有很多疑问,比如拍视频的是谁?为什么不阻止?而在8月25日,警方透露生父摔死幼童案细节。接下来就和达达搜小编一起了解一下警方透露生父摔死幼童案细节,警方透露摔童案细节,陕西父亲摔亡亲子引众怒。

警方透露生父摔死幼童案细节(警方透露摔童案细节(陕西父亲摔亡亲子引众怒)

警方透露生父摔死幼童案细节

8月24日晚,陕西宝鸡幼童遭生父抱摔案件最新进展,宝鸡金台区检察院对刘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警方透露生父摔死幼童案细节,事发当时,幼童母亲冯某平时对其非常惧怕。事发时冯某异常害怕,加上行动不便,不敢上前阻止刘某,只能拍视频留证据报警。

8月19日,男子刘某和女子冯某因争夺非婚生儿子抚养权发生争执,酒后的刘某一怒之下多次将孩子举过头顶摔至沙发上,导致孩子昏迷。8月20日晚,被刘某抱摔的孩子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发地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刘某长期酗酒,经常喝醉。该工作人员称,事发时,邻居听到刘某家里有争吵声,而且吵得很厉害。

金台区警方透露,刘某脾气暴躁,冯某平时对其非常惧怕。事发时,冯某异常害怕,加上她行动不便,不敢上前阻止刘某,只能拍视频留证据报警。

警情通报:

2020年8月19日22时许,接报警称金陵湾小区发生一起伤害案,受害男童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经调査,犯罪嫌疑人刘某酒后与女友冯某因两人所生小孩(两岁六个月)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将小孩抛摔在沙发上,致小孩受伤 。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

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如有主观故意涉嫌故意杀人

21日,幼童死亡消息再次引发网友愤怒,众多网友认为,男子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应当对其重处,视频拍摄者也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张小军律师认为,初步来看,犯罪嫌疑人刘某对幼童的伤害行为与其死亡有着因果关系。尽管刘某是酒后所为,但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摔打小孩会造成的伤害后果,同时作为孩子父亲应到有抚养照顾孩子安全的义务。而刘某不但没有尽到义务,还有故意损害孩子身体健康的行为,且因为这种伤害导致了孩子死亡,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对于刘某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小军介绍,故意杀人是以故意杀人致死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根据警方通报,刘某是因与女友发生争执而摔小孩,其动机可能更多的是一种发泄,用对小孩的伤害来刺激另一抚养人的情绪,因此刘某行为的动机可能更多的是一种故意伤害。因此,刘某可能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就此认为,首先从视频看,刘某对幼儿的抛掷行为显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处罚,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次,若刘某主观上是以杀死孩子为目的,希望或放任以抛掷行为杀死孩子的结果发生,则更有可能会被以故意杀人罪追责,则应依据《刑法》第232条对其刑事处罚。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柯认为,刘某的行为或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具体需要根据警方调查的情况而定。“但不管如何,目前来看,男子肯定是有故意伤害行为的,无论是酒后失控还是情绪发泄,摔打孩子都是可以预见到可能会造成伤害的,而他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且最终结果导致了孩子死亡。”

视频拍摄者未阻止存在不当 如故意配合涉嫌共同犯罪

另一个舆论关注焦点在于,该段视频的拍摄者在面对伤害行为发生时,却并未进行阻止,是否也应当一起被追究法律责任?

郭刚律师认为,因直接实施伤害行为的是刘某,故仍然由其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如果拍摄者与刘某有合意,即一个丢一个拍,则才有可能构成共犯被追责。如果仅是拍摄记录下对方伤害行为作为证据,虽然冷漠,但却并不构成犯罪。“这虽然在情理上难以理解,但法律却要求必须符合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罗柯律师也认为,对于拍摄者是否被追责需要看其拍摄的出发点和动机,这需要警方根据调查来进行判断。罗柯介绍,如果拍摄者具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其应该采取相应的行为去制止伤害的发生,但最后放任了伤害的发生,肯定是存在不当的。“这需要考虑拍摄者的不阻止是不是孩子随后死亡的介入因素,如果除掉这介入因素后果就不能实现的话,那这就是一个关键因素。”

张小军律师表示,对于视频拍摄者,如果有血缘或者监护关系的人,有义务照顾孩子健康,如果没有监护责任的人员,则可能无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过即便是有监护责任的人,如果其动机不是为了让刘某故意伤害孩子而是为了记录下对方的伤害行为,但客观上导致伤害的持续发生且最终导致孩子死亡,其行为肯定有过失,但还是可能不会存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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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的情形有哪些?

虐待儿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种类型。

1、身体虐待:是指照顾者对儿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体伤害,而导致其死亡、外型损毁、身体功能损害或丧失,或是让儿童处于可能发生上述伤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过度及不符合年龄、不适合情境的管教或惩罚;

2、精神虐待:包括辱骂、恐吓、威胁、藐视、排斥儿童,或是持续对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别待遇;对儿童的福祉漠不关心,而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身体发育、智能、情绪、心理行为及社会…等各方面发展产生明显的伤害;

3、性虐待:指成人以儿童为性的刺激对象,而发生任何与儿童性的接触。也包含加害者年龄在18岁以下,但其年龄长于受害者或对于受害者居于控制或强势的地位;

4、疏忽:因无知、无意或有意不加注意,而忽视儿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顾不当,使儿童的身心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

虐待儿童罪该怎样定罪?

1、学校、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的情况。

定罪:因《未成年保护法》、《刑法》等对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是引导性条款,在此情况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父母或家庭成员虐待儿童的情况。

定罪:家庭成员的虐待,定虐待罪。

量刑: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虐待儿童不光是身体上的虐待还有精神上的虐待,现在还新增加了一个性虐待,因为现在这样的实例实在是太多了。虐待儿童一般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罪行重的,处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儿童导致其死亡会怎么判刑?

如果是单纯的虐待,通过捆绑,饥饿、打骂等手段致期死亡的,应定虐待罪,从重处罚,假如其对死亡是直接故意的杀害意识的,并认识到且希望它发生的,就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一心想伤害对方的,那么可以定故意伤害致对方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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