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被办信用卡工资被划走】于2020年09月04日,据达达搜了解到,最近中国农业银行出了一件奇葩的事情,一名正在监狱服刑的女子莫名其妙被办信用卡,而且还欠了很多钱,就连卡里仅剩的一点钱也被划走了,这令李女士很是好奇,而且也哭诉无门,现在农业银行已经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而此事传出后,很多网友都质疑农业银行的业务工作和审核流程,人在监狱里面怎么还能办卡呢?这工作真是太不严谨了。接下来,大家可以和达达搜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哦~
女子称被办信用卡工资被划走
在一定的程度上,正规性质的贷款可以保持货币流通率,活化整个市场,带来良性循环。但是如果说有一天在你身上莫名其妙出现了一笔明明不是自己去亲自办理的贷款明细,最终还款却需要自己去偿还的话你会有什么感觉呢?这些天,郑州的李女士正在为此事焦头烂额,相当的影响自己生活情况。
据了解,巩义的李女士在服刑期间,名下突然多出一张信用卡,因逾期未还,被中国农业银行郑州二七支行起诉。但是查看这张信用卡的办理明细会发现这张银行卡办理时候李女士还在监狱中服刑,是完全不可能在自己有意愿的情况下去办理这张银行卡。而对此郑州市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称,目前判决仍然在生效过程中,李女士必须遵照执行。
也就是说不管如何李女士还是需要为这张不是自己的银行卡“买单”。但是本质来说也不是没有回旋之地的。相关部门表示,如果李女士可以提供出新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就可将原判决撤销,当事人不需承担两万多元的还款。李女士也是表示自己会积极配合调查以及继续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女士刚刚服刑走出监狱决定要好好的生活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真的也是非常的让人同情了。不少的网友也是表示明明李女士在信用卡办理期间就已经开始服刑了,难道这一点都还能证明她是真的对此不知情吗?不知道你们对此作何感想呢?
事件详情
河南的李女士曾在2007年入狱直到2017年才出来。今年8月,李女士突然发现自己银行卡被冻结,卡里仅剩的1500元也被划走。一问才知道,有人冒用其信息在2009年办了一张农行信用卡并欠了2万没还。农行没收到钱就在2015年把李女士起诉了,但李女士从头到尾都不知道这件事,农行也不给解决。
这事农行绝对有责任。一方面,办卡的时候李女士在监狱服刑,而服刑人员的身份证应该在相关部门保管,这要是能丢了就太离奇了。
另一方面,既然李女士人在监狱,那无论冒名顶替的人拿的是真实证件还是假冒证件,人脸跟照片肯定是对不上的,农行就给审核通过了?这里边没问题鬼都不信。
不过这种冒名开卡的事农行也不是第一次发生了,之前还出现过客户欠钱20多万被农行告了,结果上法庭做鉴定,发现开卡的时候签名都不是本人签的,真不知道这些办业务的员工都是干什么吃的,审核流程都是做做样子的?
李女士的身份都是一个“受害者”
在银行方面看来,李女士是一个“欠债人”,既然办了信用卡,还逾期未还钱,冻结银行卡、划走钱款、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把贷款还清,是正经的维权之举。但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看,李女士的身份都是一个“受害者”。
翻看报道,“办理信用卡”很明显并非李女士所为。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也就是说,对公民申领信用卡,法规上并没有设置障碍,但特殊人员并没有申领“自由”。根据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在押犯人“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在严格监管之下,李女士办理信用卡哪来的可能?既然信用卡都不是李女士所办,那么透支钱款更与其无关,要求归还毫无道理。
相反,有关银行方面倒是应该反思,究竟是怎么办的信用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信用卡,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依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法规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发卡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帐户,并发给信用卡”。当事人还在监狱服刑,本人无法出来,居然还能申领到信用卡,该银行管控体系恐怕存在不小的漏洞。
不仅如此,当事人的信息怎么“泄露”的,也是一个问题。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李女士在服刑阶段被办信用卡,个人信息被盗用、使用是大概率事件。究竟是什么人、什么机构泄露的信息,又是什么人将该信息据为己有,需要一查到底,给当事人一个说法。
根据刑法,一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侵犯个人隐私,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当然,不法分子还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作出经济赔偿。
按照所涉银行工作人员的说法,李女士“如果想解冻银行卡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能走法律程序”,话外之音是不想揽责任,把皮球踢给受害的当事人。不过,法律责任既是客观的,也是法定的。有关部门不仅应追查冒名办卡的不法分子,还应就银行业务过错展开追责,并依法予以纠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此“亡羊补牢”,也是一记必要的警钟。
被冒名办卡的原因
1.身份证遗失后遭利用
现有的居民身份证件管理制度并没有对遗失身份证进行明确管理,具体表现为居民身份证丢失后,即使补办新证件,公安机关等部门也无法对持证人已丢失的身份证信息进行注销,导致已丢失的身份证与补办身份证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不法分子可通过网络购卖与自己容貌相似的丢失身份证后,利用该身份证前往银行冒证件姓名开信用卡和各种包括洗钱在内的不法活动。
在中国,居民身份证是一个识别个人的重要证件,若遗失应引起重视和关注个人账户和隐私方面泄露的风险。
2.银行人证核对的疏忽
由上述可见,关于冒名办卡,其实因身份证造假而遭冒名办卡的案件很少,主要还是以真证假办为主。冒名办卡的还有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居民身份证的查验问题。基层查证单位工作人员过度依赖系统对证件真伪核验,对人证核对环节过于薄弱。而相关法律也并未提到相关机构或个人对认证验核的权利与义务细则,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冒用他人身份证冒名办卡此类不法行为的发生。
即使银行发现冒名办卡,银行能做的一般只能是阻止劝离,对于冒名办卡未遂也很难做出实质的处理措施,因此也纵容了此类案件的多发。
3.识别身份技术的漏洞
许多银行及目前办卡流程的简化以及自助办卡服务一定程度上滋生了冒名办卡的沃土。现在包括股票开户在内的金融活动都可以通过身份证上传,照片上传,资料上传的方式去验证身份,通过后台中心的识别来进行身份真实性的验核。该方式简化了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是这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去通过“验证”来达到冒名办卡或办业务的目的。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识别身份的技术造成的。但安全性和便利性很多时候就是一对矛盾,是牺牲一点安全性换取便利性,还是以牺牲便利性获取安全性,这个难题只能留给决策者决定。
4.作案成本低破案不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力度可能与现在的经济发展程度不相容,再加上上文2也提到的银行等机构即使识别到冒名开卡的行为后往往仅采取拒绝开户及劝离的措施,对于冒名办卡未遂也没有处罚的明确规定。
因此,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极低,就滋长了试了再试的可能。此外,冒名开卡得逞后,不法分子往往通过网银、手机银行异地甚至境外操作转移非法资金,时空转换高,破案难度大,破案率较低,此外若涉及资金不大,案件滞留率高。这些都助长了不法分子冒名开卡的行为,也是此类案件屡禁不鲜难处理的主因。
被冒名办卡怎么办
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借记卡,应当按人证合一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才可以办理。
因此,仅凭身份证和身份证资料是不能办卡的。
如果银行未尽到审查责任,应当由银行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如果身份证被骗,应当立即向发证的公安机关重新申领并报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40元。
2、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也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需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其主要功能是公民从事有关活动时证明本人身份。
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
3、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群众,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居民身份证等重要身份证件,要妥善保管,尽可能防止丢失、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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